按照原市國資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濟國資法[2003]02號文件“關于規范我市產權交易行為若干意見”的精神,制定本程序。
第一條 委托方欲委托產交所轉讓的債權權屬應當清晰。債權不清晰的,一律不予交易。
第二條 委托方應提供轉讓標的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方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完整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區級及區級以上價格認證中心的結論書等。
第三條 委托方委托產交所交易債權,至少要提供以下文件中的一種:
1、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投資主體的批準文件;
2、債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債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有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委托方需提供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3、其它足以證明有權轉讓該宗債權的文件;
第四條 轉讓標的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評估報告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投資主體備案后,作為確定債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債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獲得相關債權轉讓批準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五條 產交所對債權交易主體的合法性和交易行為的規范性應審查,對交易主體和交易行為不規范的不予受理委托。
第六條 產交所將委托方委托的待交易債權刊登在產交所的網站上,公開披露債權轉讓信息。
第七條 產交所在項目掛牌期滿后及時向委托方反饋掛牌后對項目的反映信息。
第八條 組織交易;決定采取何種出讓方式;委托方與產交所協商采用拍賣、招標競價、協議轉讓或其他方式;公告期內只有一家受讓意向人可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若有多家受讓意向人則采用拍賣或招標競價等方式轉讓。已經由委托方的上級單位確定采取何種處置方式的,按照已確定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簽約成交;交易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濟南債權交易所根據其合同出具債權公開轉讓交易證明,并按照成交總額的萬分之五(每項目最低收費200元)收取服務手續費。
濟南產權交易所
二OO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