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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資訊
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濟南市生態環境局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管理部 關于印發《濟南市排污權出讓收入 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財辦〔2023〕14號
發布時間:2023-12-13

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濟南市生態環境局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管理部

關于印發《濟南市排污權出讓收入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功能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分局:

為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促進環境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61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以及《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23〕1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濟南市排污出讓收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市生態環境局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管理部

2023年11月30日

濟南市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促進環境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61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以及《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23〕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生態環境部門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限定種類和數量污染物的權利。

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排污權出讓收入包括排污權使用費和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

排污權使用費是指排污單位為獲得相應的排污權而繳納的費用。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儲備的排污權指標,以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給排污單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標準

(一)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由市級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污染治理成本、生態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并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均按現行標準征收。

(二)試點期間,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底價參照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執行。

第六條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對象為因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需購買政府儲備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對象即山東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中項目所在的排污單位。

本辦法施行前已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投入生產的排污單位,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但未投入正式生產或者運行的建設項目所在的排污單位,逐步實行有償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

第七條 排污單位在取得排污權時應繳納排污權出讓收入。

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時,由生態環境部門核定排污權并推送相關數據,稅務部門負責具體征收。

稅務部門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時,應向排污單位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八條 繳納排污權出讓收入的排污單位,自收到排污權出讓收入繳款通知單7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向稅務部門足額繳納排污權出讓收入。

第九條 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總額超過100萬元的排污單位,可向稅務部門申請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每年繳納不低于總額的10%。

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的排污單位出現企業注銷、破產等終止排污權的,應按照已取得排污權的整年度計算補繳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條 排污單位出讓、抵押無償取得的排污權時,應首先足額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一條 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排污單位需延續排污權的,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二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污染治理。

第十三條 政府回購排污單位的排污權相關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預算予以安排。

第十四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審核并商生態環境部門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第十五條 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等其他稅費的義務。

第十六條 稅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范圍、標準、時限或排污權交易合同約定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確保收入及時征繳到位。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低價出讓排污權。

嚴禁違規對排污單位減免、緩征排污權出讓收入。

第十八條 排污權交易平臺應當向社會公示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交易方式、數量、成交價格等信息。

第十九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或者改變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排污權出讓收入繳入國庫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財政局會同濟南市發展改革委、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來源:濟南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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