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產權交易中心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操作流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濟南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稱“交易中心”)系山東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稱“省中心”)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辦事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合法權益類交易場所。參照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國有產權交易業務操作流程,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山東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魯國資產權[2008]12號)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業務流程。
第二條 本業務流程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第三條 企業產權轉讓由標的企業轉讓方在產權交易市場發布轉讓掛牌公告,公開征集受讓方。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五條 企業產權轉讓一般按照受理出讓登記、掛牌公告、受理受讓登記、組織交易、簽訂合同、資金結算、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等程序進行。
第二章 受理出讓登記
第七條 轉讓方委托中心會員出讓產權,應向交易中心提交《產權出讓申請書》、《委托代理合同》及轉讓方進場應提交材料,交易中心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的審核,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意見,出具《出讓申請受理回執》。
第八條 交易中心同意受理的,應將《產權出讓申請書》電子版傳至省中心進行審核。
第三章 掛牌公告
第九條 交易中心將省中心審核確認后的公告內容報轉讓方蓋章,同時督促會員完成“綜合交易系統”的錄入。
第十條 公告內容由交易中心在省中心和交易中心網站及濟南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告,掛牌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在掛牌公告期內省中心及交易中心對外公告的聯系方式應保持暢通有效,并積極進行項目推介,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
第十二條 掛牌期滿,沒有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交易中心可根據轉讓方申請再次掛牌。
第十三條 在掛牌期內沒有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且轉讓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次掛牌申請的,自然撤牌。
第四章 受理受讓登記
第十四條 掛牌公告期間,交易中心為意向受讓方辦理購買申請登記。意向受讓方委托中心會員受讓產權,應向交易中心提交《產權購買申請書》、《委托代理合同》和意向受讓方進場應提交材料,交易中心應對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查,并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意見,出具《購買申請受理回執》。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受理意向受讓方購買申請后,應將《產權購買申請書》電子版傳至省中心進行審核并在掛牌期滿前完成交易系統意向方信息的錄入,同時按規定收取意向受讓方購買保證金。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在公告期滿,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出具《掛牌結果通知書》并抄報省中心。特殊情況下由省中心審核意向受讓方資格后出具《掛牌結果通知書》,轉讓方在5個工作日內未書面表示異議的,交易中心按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第十七條 確定意向受讓方資格后,交易中心向各意向受讓方出具《意向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交易中心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不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五章 組織交易
第十八條 掛牌公告期滿,只產生一家意向受讓方的,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有兩家及兩家以上意向受讓方的,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
第十九條 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由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一般由交易中心組織或省中心授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組織競價的,省中心全程給予指導及監督。交易中心應及時將拍賣、招標通知傳至省中心審核,由省中心在省中心及交易中心網站同步發布。
第六章 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確定受讓方后,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心組織、指導下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編號由中心提供。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對《產權交易合同》預審后傳至省中心復審,并及時將受讓方材料一同提交至省中心。
第二十三條 《產權交易合同》經省中心審核后,由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署合同,并完成綜合交易系統中合同的錄入工作。
第七章 資金結算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設立產權交易價款結算專用賬戶,為交易雙方辦理購買保證金、產權交易價款、交易費用結算。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完畢,交易雙方按合同的約定將交易價款及費用劃入交易中心產權交易價款結算專用賬戶后,交易中心及時與省中心進行收益分成結算,并將該項目交易價款及費用結算銀行進賬單傳至省中心。
第八章 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負責制作產權交易憑證內容及項目備案表,經省中心審核后由交易中心報省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將項目有關材料上報省中心,經省中心審核無異議后,由省中心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交易中心同時出具《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八條 在交易雙方辦理完畢權屬變更手續后,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價款劃轉通知、交易價款收款收據、權屬變更登記證明、保證金退還申請等材料辦理出款手續,并及時將出款手續上報省中心。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材料齊備后,交易中心按要求完成項目檔案的裝訂,并做好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檔案裝訂工作,并接受中心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業務流程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非企業國有產權業務操作可參照本業務流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