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委托方欲委托產交所掛牌的標的產權權屬應當清晰。產權不清晰的,一律不予掛牌。
第二條 委托方應提供掛牌標的產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方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完整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區級及區級以上價格認證中心的結論書等。
第三條 委托方委托產交所進場掛牌,至少要提供以下文件中的一種:
1、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投資主體的批準文件;
2、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有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委托方需提供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3、其它足以證明有權進場掛牌該宗標的產權的文件;
第四條 產交所對進場掛牌主體的合法性和行為的規范性應審查,不規范的不予受理委托。
第五條 產交所將委托方委托的進場掛牌的標的刊登在產交所的網站上,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
第六條 產交所在項目掛牌期滿后及時向委托方反饋掛牌后對項目的反映信息。
第七條 濟南產權交易所根據掛牌時間相應收取掛牌登記手續費。
濟南產權交易所
二OO六年七月